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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

来源:温州恒企会计教育    时间:2018/6/28 17:18:12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是有温州恒企会计教育小编为大家整理资料分享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可见:有些企业事前就只能核定,比如项和第二项,有些事前按查账,但事后只能核定,比如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那么后面这四项,税务机关面对这种局面就只能核定,而不能查账,因为第三条说的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不是“可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即强行按查账征收将导致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侵害,你可以在调查后把核定率定的高一些,但不能不按核定征收来。

  因此面对这四种情况,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送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及时完成对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填好该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一式三联,主管税务机关和县税务机关各执一联,另一联送达纳税人执行。主管税务机关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联次备用。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20个工作日内,分类逐户审查核实,提出鉴定意见,并报县税务机关复核、认定。

  (三)县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认定工作。

  纳税人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填列、报送的,税务机关视同纳税人已经报送,按上述程序进行复核认定。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可见核定应当以年度为单位,次年重新考察一下,是否符合查帐征收的条件!

  因此: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对其中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促使其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达到查账征收条件后要及时转为查账征收。

  也即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就仍只能核定征收。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四条 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这就是典型的案例,房地产企业不属于不设置账薄的类型,因此事先只能查账征收方式,但是如果企业符合核定征收条件,则税务机关只能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这个就有个很大的问题,即实际利润率高于应税所得率,纳税人是倾向于按核定征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而税务机关没有办法,只有督促企业建账立制,但企业如果拒不改正,也只能徒呼奈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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